侵犯著作权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4-02-24 08:48:05
软件杭州版权登记费减免政策是免除登记费。这种收费可以根据企业的软件著作权来减免,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在发生侵权的情况下保护应有的权力,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证明。办理登记管理相关手续,应携带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鉴定研究的主要材料、申请人的身份关系能够充分证明、联系人的身份证明。
一、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登记减免政策?软件系统结构设计完成后,应能及时通过版权登记。版权保护研究中心主要负责办理注册事宜。自2017年起,免收注册企业管理费。版权所有人注册软件时不用付钱。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交很多材料。对于软件鉴定资料,必须提供连续、完整的资料。软件鉴定资料主要包括管理程序和文件的鉴定资料。软件程序和文档应提交源程序和软件技术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软件程序源程序不足60页的,提交整个源程序。除具体开发外,程序应设置每页活动不少于50行,文件页不少于30行。
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企业需要缴纳哪些费用?申请软件著作权应当交纳下列费用:1、软件著作权登记费;2、软件著作权保护合同登记费;3、变更或补充注册登记费;4、登记证书费;5、封存保管费;6、例外交存费;7、查询费;8、撤销登记申请费;9、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三、申请软件著作权需要什么材料?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合同的转让,申请人可以自行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2、申请人提交的与申请有关的文件应保留一份,以保持补充和更正程序中文件内容的一致性。3、办理相关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信息技术企业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邮寄到软件著作权登记部。4、申请表应当及时打印,请勿擅自更改数据表格格式;5、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信息栏中填写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联系地址,以便软件著作权登记部门发送证书或其他书面邮件。
侵犯著作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一旦有这种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害著作权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
1、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否严重。2、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害人获利多少。7、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行政责任:(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刑事责任: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想知道建筑设计公司设计的关于建筑的作品,著作权属于个人,但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工作,著作权属于单位。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是工作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方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奖励作者:
(一)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的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工作。
扩展数据: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不是通过保密的方式完成的,也就是说,作品完成后,你可以看到它们,但不能复制它们,否则将构成侵权。在中国过去修订著作权法之前,我们保护平面作品,如文学作品和绘画,也称为二维作品。2001年10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并在第3款第4条中增加了一项建筑内容。这里的建筑作品是建筑的外观。从此,建筑的外观作为一个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外观是建筑外部结构和色彩的结合。应该指出,建筑外观和外观设计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指的是建筑本身的形状它是一个三维结构。后者指的是实现这种三维结构的图纸。它是二维的。为什么有必要保护他们两个?这是因为建筑的外观可以由设计师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拍摄,然后转化为效果图和施工图,这样也可以建造出与权利人的作品完全一样的建筑外观。因此,考虑到这一点,有必要保护建筑物的外观。
如何注册版权为设计作品,如图片和图形?我认为,由业主出资委托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应属于业主。举一个流行的例子,设计院曾经在业主的委托下建造了一个独特的建筑,所以这个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属于业主。没有业主的统一问题,设计院和设计人员无法将该方案应用于其他完全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如何申请产品设计图纸版权?我认为,由业主出资委托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应属于业主。
早在公元11世纪的宋代,我国就已有官府具状、禁止翻刻的记载,亦有出版商寻求官方给予特权保护的具体事例,这与欧洲封建统治者赋予出版商的断特权十分相似,可以看作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清末著作权制度的移植我国第一部具有现代著作权法特征的法律是清末时期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最终颁布的。这部法律在我国第一次肯定了作者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地位,其涵盖著作权的概念、客体、权利、保护期限、取得手续、权利限制、侵权救济等诸多内容,全面细致。不过,由于在颁布的第二年,清政府即覆灭,这部法律并未付诸实施。民国时期著作权立法《大清著作权律》对民国时期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该法包括总纲、著作权人之权利、著作权之侵害、罚则、附则共五章,内容基本沿袭了《大清著作权律》。北洋政府垮台后,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该法内容与前两部法律大同小异。经过后来的数次修订后,这部《著作权法》才渐渐摆脱《大清著作权律》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著作权立法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散落在中央政府机关颁布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
1950年,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强调对作者财产和人身权益的保护,规定“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在版权页上对于出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称等应作真实的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稿酬办法应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的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且“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确定作者的稿酬。
1953年,针对一些地区出现的侵害著作权的现象,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强调“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自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图片,以重版权,而免浪费,并便利出版发行的有计划的管理与改进”。
1957一1958年,当时主管著作权工作的文化部相继起草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些都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著作权制度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的著作权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著作权的制度逐步健全起来。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规定包括广播电视部1982年发布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出版局1984年发布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等。
1985年,国家版权局成立,承担指导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任务,并负责草拟著作权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并于次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许可使用合同、权利限制、邻接权、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内容和框架方面都体现出对《伯尔尼公约》的借鉴。著作权立法修订随后,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2001年、2010年两次修正。这两次修正的源起均为外部力量,或者源于加人国际公约的需要,或者源于国际社会的诉求。
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主要是为了解决《著作权法》与《TRIPs协定》冲突的问题,同时,针对著作权人维权困难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则与中美贸易争端直接相关。修正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因认为该条与《TRIPs协定》所要求的自动保护原则相冲突,且有损美国影视等版权产业在华获取利润,美国遂将中国诉至WTO,并获得胜诉。为履行WTO专家组的裁决,我国启动了修法程序,将该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外,本次修正还新增了与著作权质权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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