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4-01-30 08:37:18
在实践中,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如何确定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此种情况是指纯粹为了个人所用,并没有对外公开展出的目的。例如,为了更好地研究某个历史课题,而采用了一些考古学家的笔记内容。但是如果为了让别人欣赏自己喜欢的作品而特意在自己经营的咖啡馆展出,则是不允许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例如。为了点评一个大卫的雕塑作品,采用了当代诗人对力量与美的诗句。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为了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还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须刊载真实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经发表的作品内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是指纯粹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需要,例如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创作过程,而在课堂上展出其作品集来学习。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免费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既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类似义演。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上述文章小编为您介绍了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版权登记中申请方式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般都是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5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4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使用版权家的在线申请版权登记,注册完一个账号就可以使用了。只需要把你想登记版权的作品拖进去就行了,作品登记证书的话,大概一两周内能申请下来。版权家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合作伙伴,作品登记证书是被法律认可的。
当企业或个人想要对计算机软件杭州版权登记时,通常都会不知如何开始、要准备什么材料等等问题。但接下来这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详细指南,将为你解决以上问题,帮助你一次登记成功。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主要有以下事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可申请人自己办理,也可委托代理机构。
●所提交的各项申请文件应留存一份,以便后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一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科到登记大厅进行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勿更改申请表表格格式,且需在线打印;申请文件都应按规定签章,且应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名称完全一致。
●申请表中的详细地址填写,务必填写实际联系地址,以便后续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著作权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需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著作权为自然人的,需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正反面证复印件。
●需要自取证书的,应当在申请表中的联系人信息栏加注写明。
●申请人应准确填写真实、有效的邮箱地址。
后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各项通知,将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软件著作权人如果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有两种:A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以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B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即以转让方或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
最近看到了中美两国关系缓和,这让我想到了尼泊尔公约,那么尼泊尔公约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伯尔尼公约明文规定了下列几种具体的权利限制:
1.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上的文章,并注明了出处;
2.以出版物、广播或录音录象形式为教学解说而使用作品,并注明了出处;
3.通过报刊、广播、复制已在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过的作品(只要远发表时未声明保留),并指明了出处;
4.用摄影、电影、广播或其他报道时事新闻的传播方式,在报道中使用无法避免使用的有关作品;
5.对于已经由作者授权录制的音乐作品的再次录制;
6.对翻译权保护的十年保留;
7.专门对发展国家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允许的权利限制就更宽了,而且没有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及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这条原则。我国纳入权利限制范围的,有下列这些内容: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饿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象;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这些使用都必须注明出处才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和不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这十几条权利限制也都适用于对邻接权的权利限制。这与知识产权协议将版权限制与邻接权限制区别对待的方式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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