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音乐版权登记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4-01-09 08:07:17
版权侵权的界定条件是怎样的?版权又叫著作权,著作权是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的,如果要使用他人作品的,是需要经著作权人同意的,否则就是侵犯他人版权。那么,版权侵权的界定条件是什么?今天就来和大家说下。版权侵权的界定条件是怎样的?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那么,关于杭州版权登记的一些注意事项有什么?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1.著作权是完全自动获得的
这种说法对也不对,所谓的“对”是指绝大多数作品的著作权是自动获取的,著作权登记(版权登记)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所谓的“不对”是指在很多著作权许可、转让、继受过程中,需要进行版权登记。
2.有些代理人说软件著作权的获得必须进行版权登记
在科技日新月异、互联网大行其道的今日,无数的软件、代码涌现,各种各样的APP层出不穷。这种现状导致了很多企业依赖于计算机代码,对于软件著作权就比较关心,很多黑代理就琢磨这著作权人保护作品的想法来忽悠著作权人进行版权登记。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软件著作权的取得,与登记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计算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软件著作权的取得,与登记与否没有任何关系。
3.著作权能够自动获得,那么就不需要版权登记了
可能有些人会有这样的想法,但只能说这种想法很傻很天真。版权登记虽然不是必要程序,但在生活实践中却是不可或缺的。例如,发生版权纠纷时,有一个证书将更方便举证,在以往原稿普遍难以保存的情况下,版权登记证书将是最有力的武器;在版权许可、转让等著作权主体变更的情况下,能够更快捷的完成;拥有版权证书能够享受国家税收优惠,还能够有效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甚至是抢占市场。
软件著作权有何限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著作权的限制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
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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