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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转让一定要签订合同吗?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3-11-12 08:03:38

版权转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比如继承、赠与和有偿出让等,通过来说,进行交易转让,都是要签订合同的,那么版权转让一定要签订合同吗?下面就来和大家好好的说下。版权转让一定要签合同吗?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首先强调的是: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因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合同较一般的转让合同更加复杂,理由是:1.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2.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长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但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

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近几年,知识推动经济发展,商标、专利、杭州版权登记的数量不断攀升,版权产业站到了市场经济比重的重要位置。表情包、短视频、网络小说、广告语、软件、游戏等各类作品都在进行安全登记。如果还有不知道哪些作品可以进行版权登记的朋友,看这里!下文对版权登记的作品进行了整理。

版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版权登记的作品通常需要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1、作品应当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2、作品应当表达一定的思相和情感,且具有相对的完整性。

3、作品必须要有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只有原创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作品应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6、作品必须可以被复制,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版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前,规定:“依法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防止非法作品的作者取得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

这是因为,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与“自用权”无关。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均为“排他权利”,即禁止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而不是确认作者有为某种行为的权利自由。也就是,作者创作完成作品之后,能否自行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表演和网络传播等,与著作权法规定的专有权利并无关系,而是取决于法律、法规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侵犯他人权利的规定。因此,即使没有《著作权法》的规定,淫秽小说等内容根本违法的作品也是不能够合法的出版和传播的。

原因:

1.专有权的作用就在于制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作品的行为。如果一部作品的内容违反了宪法或损害公共利益,根本就不允许发行以及传播,如果有人发行或传播了该作品,将构成违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

2.在他人未经许可出版、传播、的行为已经能够受到公权力的制止的情况下,赋予作者通过诉讼制止该行为的权利仅有宣示意义,因为它的效果完全可以由更强大、主动和有效的公权力所达到。

3.在一部作品中的内容违反了宪法或损害了公共利益,其根本就不能以任何方式加以发行、传播的情况下,即时作者起诉他人侵害并胜诉,法院也难以判决赔偿金。这是因为对于这部作品,包括作者本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公开利用,作者也当然无从合法的从作品中获得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违禁作品”是指内容根本违法,不可能合法出版、传播的作品。而不是指本身并不违法,但出版、传播方式不符合有关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的作品。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效力的法律依据

1、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2、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3、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著作权问题,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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