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么选择版权登记类型呢?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3-11-13 08:02:36
版权是什么?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被授权人拥有的个人权利、财产和与之相关的权利(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且可以以某种形式复制)。21世纪初,有关版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经常出现的盗版DVD电影、廉价、劣质的盗版书籍、音乐复制等都是在版权领域较为常见的侵权行为。何谓数字版权?其实版权一词大家都不陌生,那么数字版权究竟是什么?要知道数字代表什么,数字版权也就不难理解了。
近十年来,数字媒体风云变幻,全球信息化与信息技术不断更新换代,数字信息技术在这次大浪潮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数字化工作由此而生。数位作品是指以数字化方式制作、编辑、储存和传播,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文学作品、数字音乐作品(包含音乐、节拍、旋律、曲谱等)、数字戏剧、数字曲艺、数字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数字美术作品、数字设计作品、数字摄影作品、数字视听作品(含网络电影、短视频、短视频、有声读物等)、数字地图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用数字技术完善版权保护机制。
伴随着全球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数字技术在各个领域的不断扩展,以及数字中国国家战略的提出,我国数字文化、艺术、科技等领域的发展也异常迅猛,并逐渐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前沿阵地。只有建立健全的数字版权保护机制,构建良好的数字版权生态,增强全社会的版权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数字版权全产业链上下游节点的生产、经营、消费者利益,共同推动我国数字版权产业的繁荣发展。
数字化版权有什么作用?1、为了保护作者或其他版权人及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版权归属引起的版权纠纷,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4、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无论注册与否,作者或其他版权人依法取得的版权均不受影响。
数字时代的侵权是什么?1: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传统媒体传播网络作品。2:未经许可,擅自在传统媒体上发布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3: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媒体上传播他人的网络作品。4.是网络链接的隐形侵权。
数字时代我们如何保护版权?1、版权注册。版权注册有助于版权人确定并明确权利的归属。当版权人被侵权需要自己的权利主张时,登记的事项可以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与此同时,著作权登记还可以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2:区块链加密存储。采用区块链技术,将作品中的重要信息加密存储起来,当被发现时,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可追溯、防篡改、去中心化等特性,对作品信息安全、实现防伪溯源、版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那么什么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著作财产权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又被称为著作权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著作财产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财产权权项共有12项,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条款。
1)复制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是一种不具有独创性的活动。复制权也适用于数字环境,但临时复制不受复制权规制。
2)发行权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受到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作品的原件或者经授权制作的合法复制件一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与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不能控制该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再次流转,除非著作权人同时享有出租权。
3)出租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出租权构成发行权用尽原则的例外。
4)展览权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有权对作品进行展览。
5)表演权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包括现场表演与机械表演。表演权不同于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一项邻接权。
6)放映权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放映权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来实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仅限于特定作品类型。
7)广播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以有线方式直接传播作品,不属于广播权控制的行为,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其他规定予以调整。
8)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具有交互式特点,广播权控制的行为则具有非交互式特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不以作品实际传播为条件,只要作品被未经授权地置于公开信息网络之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即告成立。
9)摄制权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制与录制的区别在于,前者产生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后者产生录音录像制品等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摄制权与改编权、翻译权均属演绎权范畴。
10)改编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作者未经许可在其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但并未形成新作品的,属于复制行为,不受改编权控制。
11)翻译权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是一种独创性活动,机械的转化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翻译,而是复制。
12)汇编权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也是一种独创性活动,如在作品或者作品片段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缺乏独创性,则不属于汇编行为,如对作品的编排仅按照拼音顺序进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已逐渐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发企业的共识,其重要性不需多说。现实中,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对计算机软件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尚处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初级阶段,侵害计算机软件的事件时有出现,或由于不清楚法律规定,或因怕麻烦,也可能看见别人维权成本过高,许多权利人选择了隐忍。但是,近期国家政策及法律已在悄然间发生了根本变化:
一、最高院集中管辖计算机软件二审案件根据2018年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计算机软件相关纠纷二审案件由最高院集中管辖,对于统一适用法律,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里程碑作用,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提供了制度基础。
二、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落地《民法典》第1185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发布时间:2020年著作权法第54条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2020年,民法典中明确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新的著作权法在修改中将这一制度进一步落地,在酌定赔偿额度由50万,提高到500万(具体变化,参见文章《软件著作权在新著作权法下的新变化》。总书记更是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发表了专门讲话。不难看出,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正在得到国家越来越高的重视,对权利人的环境越来越有利。如果顺应国家发展潮流,如何用好用足法律武器,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人而言,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配套法律规定进一步落地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改变了原有的计算方式,将权利许可费用可以作为计算依据,为了保证惩罚性赔偿进一步落地,最高院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网站或者宣传册等有关记载,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
(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四)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综上,可以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而这个东风,就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利的觉醒。计算机软件登记,仅是起点,而不是终点,计算机软件最终得到强力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才能得以实现,创新型国家才有希望。2020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的发布,根据该决定,新法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著作权法将对企业带来深远影响,小编将与您解读新的著作权法,以备企业提前准备提前应对。
浙江版权登记有利于保护版权人的权益,那么版权登记该如何选择版权登记类型呢?版权登记需要做很多准备,版权人需要对此有所了解,那么,要怎么选择版权登记类型呢?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要怎么选择版权登记类型:
版权登记即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的类型是根据作品本身的表现形式来分类。主要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著作权两类,作品著作权又包含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如果是指计算机软件产品,即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如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即进行美术作品登记;
如是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文字作品,即进行文字作品登记;
如是歌曲、交响乐等作品,即进行音乐作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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