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软件版权代理哪家好?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3-05-07 08:49:26
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专利保护都是知识产权体系下的保护方式。但是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专利保护,无论是从保护的法律,保护的客体,保护的时间,申请的流程都区别很大。下面从这些方面简单介绍他们的区别。
软件著作权指的是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软件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著作权自你的软件设计完成后,就自动享有对其的软件著作权,无需进行登记。当然为了更好的保护,您可以到版权中心进行登记,以证书的形式确认下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
软件专利指的是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软件作品运行思路进行保护。软件专利的获得不像软件著作权采取登记制,软件专利实行审查制度。纯软件申请专利只能申请发明专利,和硬件结合可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无论是哪种,其审核都非常专业。需要审查申请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软件申请专利如果申请发明专利,需要3年的时间,实用新型是6-8个月的时间。审查周期较长。但是其保护的力度相对与软件著作权要强很多。打个比方:如果有一款用C++写软件程序,你申请了软著,那么对手用java做出了同样的效果,那软件著作权是不判定为侵权的。而软件专利保护的是方案的思想,这种例子是收到专利法的保护的。
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专利还有下面几点区别:1.软件申请专利,其程序必须公开,而软件著作权则不需要。2.软件申请专利除了需要支付申请费用,后期还需要支付年费,而软件著作权则只需要申请申请费,后期无需支付年费。3.软件专利申请周期长,需要3年,如果你的软件用途的周期短则不必要申请专利,如果核心技术有价值巨大,有用的周期长,则建议申请软件专利。
经营计算机行业的企业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上,是非常在意和维护的,虽然有很多企业都在争取获得双软认证,那这些企业为什么都想申请呢?下面和版权代理一起来看看吧,这就是他的优势所在。计算机产业申请双软认证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将获得软件企业称号和软件产品认证资格。
第二,能够有效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三,企业可以享受国家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1)软件产品登记成功后,再次销售该软件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17%的增值税,以后对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超过3%的部分可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所退税款由另一方负担,不再作为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取得软件企业证书的计算机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许多企业拥有大量的软件,它们在进行双软企业评估和认定时,首先就明确了要让自己的企业申报,在科技项目申报时,如果说您的企业没有进行相关软件的研究或申报,那么就很难申报成功,因为科技项目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尤其是部分比例,所以如果您已经通过了评估和认定,那么就拿到这些证书,在您以后提供科技项目申报时,这是一个有力的证明。所以,任何科技企业,只要是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企业,都应该重视对其进行评估,更多双软申请内容请关注版权代理。
在进行软件著作权申请的时候,对于一些相关的知识做好有一个提前的了解,毕竟大部分的人对于软件著作权的知识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带着大家先来看下,软件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可以有多少个?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1、软件著作权人不局限人数的,没有固定人数的规定。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独立开发完成软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合同约定、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软件著作权申请方式
1、自行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就是自己准备好资料,然后通过微信预约后,按约定时间,自行前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天桥艺术大厦A座一层)现场申请登记。这种方式进行软件著作权申请,主要适用符合以下条件的著作权人A在北京地区的,或者正好需要到北京的办事的,B时间比较宽裕的,C对软件著作权申请资料要求熟悉,优点在于不花费任何费用。
2、邮寄资料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这种方式主要适用对软件著作权申请资料相当熟悉的著作权人,在全国任何地方的都可以,优点为不花费任何费用。不足的是,办理时间过长,如果出现补正可能出现申请不下来的情况。
3、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办事处申请。
【软件著作权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规范,既有国内法,又有中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还包括中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
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畴,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的原则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与《著作权法》配套的专门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行政法规,这是我国涉及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份重要的法规文件。它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各种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3,《计算机软件杭州著作权登记办法》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制定了具体的办法。
4,《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3月17日在中国生效。
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为了实施《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而颁布的行政法规。
6,《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
7,《世界著作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起在中国生效。
8,《TRIPs》协议。《TRIPs》协议第10条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关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1)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体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2)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都应给予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创意/表达分离原则
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TRIPs》第9条第2款和《WIPO著作权条例》第2条指出:“著作权保护应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二)创意/表达合并原则
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三)SSO原则
本原则产生于WhelanvsJaslow案,即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即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保护的。根据各国的判例及司法实践,在具体的软件开发过程中已经得到公认的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有:1,《著作权法》既适用于以源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也适用于以目标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2,一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不影响其版权性,因此,操作系统、编译程序等系统程序同样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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