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摄影著作权登记包含哪些类型?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3-04-27 08:36:0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件。计算机程序指的是为得到某种结果而使用计算机执行的某种代码指令或者能够被转化成代码指令的某种序列。如今的时代已经是互联网时代了,人们使用电脑上网使用软件已经变得非常频繁,但是或许许多人都不清楚自己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其实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就是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那么软件著作权具体保护的是什么内容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计算机系统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件。计算机程序指的是为得到某种结果而使用计算机执行的某种代码指令或者能够被转化成代码指令的某种序列。文档指的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设计、组成、开发情况、功能规格、使用方法及测试结果的相关文字资料和图表等。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包括在软件开发中使用的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软件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即决定是否要将软件公布的权利;2.署名权,即开发者的身份、软件的署名权;3.修改权,拥有对软件进行增补删减,或者改变软件任意指令顺序的权利。(二)软件著作财产权1.专有使用权。具体而言,它包括:(1)复制权,即。制作一份或多份软件的权利;(2)发行权,即。(3)出租权,即向他人支付暂时使用该软件的费用的权利,但该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4)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权利,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权利;(5)翻译权,将原始软件的自然语言任意转换的权利;(6)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2.使用技术许可权,软件著作权享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并能够向其索要经济报酬的权利。在许可他人使用软件时,应当签订相应的合同。使用技术许可可以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未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专有许可的,许可权视为非专有。3.转让权,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将软件中的部分技术或整个技术转让给他人并以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在进行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本身,并不延及在开发软件时软件著作人所使用的思想、方法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同样也包括了两个方面,即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两者的保护内容同样也不同。希望带来的这一边内容,能够帮助各位提升软件著作权的理论知识。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那么什么是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著作人身权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又被称为著作权精神权利,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害的非财产权利。著作人身权具有无期限性、不可分离性、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等特点。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保护。著作人身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著作人身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项权利内容。
1)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联系紧密,作者发表作品的行为,通常也是行使某种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作品一旦发表,作者就不能再行使发表权,他人也不可能侵犯发表权。
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原作品作者对演绎作品也享有署名权。署名权的行使方式包括署真名、署笔名或者假名、不署名、变更署名形式等。在多个作者对作品享有署名权的情况下,作品署名顺序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3)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的行使方式包括自己修改、授权他人修改、禁止他人修改作品等。在以下情况下,修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只要不涉及对内容的修改,则无须经过作者许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因影视作品的特殊艺术表现手法所做的改动,以及因政策规定、技术水平、拍摄设备等所限而进行的改动,可以认定为属于必要的改动,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犯。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对是否损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应以所作的修改是否从根本上改变作者的原意及其所表达的思想感情为标准,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如果著作权人将作品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给第三人,则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根据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限度内的改动。判断是否属于在合理限度内的改动,应当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特点及创作规律、使用方式、相关政策、当事人约定、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
著作权分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人民的出版、传播和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有权表明作者的身份并在作品上签名,包括真名或笔名。作者身份的保护期是无限的,不能转让。那么著作权作者身份包括什么呢?
著作权署名权:
1.决定是否签字的权利。因为署名权是作者披露其作者身份与作品之间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是否披露其作者身份。如果你决定公开你的身份,你可以用你的真名或其他公众知道的名字;如果你决定不透露你的身份,你可以签名或者不签名。匿名也叫匿名。匿名并不意味着作者放弃作者身份或者没有作者身份。匿名也是行使作者权利的一种方式,或者是作者的一种纪律处分。
2.签名的决定权是指选择真名、笔名、化名或化名的决定权。签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出作者选择披露还是隐瞒其作者身份和相应程度。签真名或笔名就是公开作者的身份;人们不太知道或不知道的其他名字通常会被部分或完全隐藏起来,不让其作者知道。
3.署名安排的决定权主要是指作者在几部作品中对作者姓名的安排,由作者协商决定。作者排名的不同顺序往往对作者有很大影响。一般来说,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会得到人们更高的评价。例如,一些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只承认排名第一的作者可以作为其作品的成果参与职称评定。
4.签名和指示权如果作品被签名和发表,当其他人以各种形式公开使用它,如出版、广播或将来改编时,他们应该解释他们的签名。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公开使用其作品时,未经作者事先特别同意,不得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者出处。论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您好,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签署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作者。
作者姓名:“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署名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原作品的所有人不能行使署名权。2人以上的电影作品和通过设定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制片人,他们可以在电影作品上签名,但作家、导演、摄影师、歌词、作曲家等。是完成电影作品的必要条件,也享有电影作品的署名权。除了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中签名外,在演绎作品如翻译作品和编译作品中,原作者也有权在演绎作品中签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四项邻接权,其中表演者有权展示自己的身份,这实际上是表演者的署名权,其他邻接权人不享有类似权利。签名是作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作者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后果完全由作者本人承担。在实践中,除非有特殊原因,你可以不签名就创作作品,但很少出版作品,尤其是出版作品时不签名。当然,作者可以选择哪个名字是笔名还是真名,缩写还是全过程,笔名还是昵称。只要在版权识别中能够确定作者的身份,就可以实现签名功能。当然,署名权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行使。例如,在建筑作品和艺术作品中,作者不能通过行使署名权来损害作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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