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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3-04-12 08:35:25

著作权保护未注册商标有何缺点?

对于为注册的商标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时注册,但考虑到注册时间较长为避免被抢注,通常会建议可以做杭州著作权登记以此先进行保护,这是好的办法。但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小编为大家总结出了几点,供大家参考。

著作权保护未注册商标的缺点

1、著作权只能有效地防止他人对该未注册商标的复制,难以防止他人利用与该商标相似的商标。著作权保护作者的复制权,即通过控制他人复制来保护作品,对未注册商标来说,复制未注册商标在很大程度上是防止他人制造与该商标标识完全相同的标识,其他人变更标识中一些细节部分都可能成为一项新的作品,因此著作权法不能有效地制止他人将该未注册商标变更标识后申请注册,也不能有效地禁止他人将这种变更后的标识投入使用。

2、利用著作权保护未注册商标只能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如果其他人是以正当手段申请注册,那么该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还无权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

3、使用该未注册商标的企业不一定是未注册商标这一作品的作者,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很多时候,企业都是请专业人士专门设计企业的商标标识,或者直接利用他人已有的作品作为商标,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使用该作品作商标的企业并不是该作品的作者,它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他使用该未注册商标的人提起诉讼。

如果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到期了,那么补发或者换发该怎么处理呢?就让小编为你介绍一下吧。申请补发或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的说明。

一、软件登记证或证明原件.副本丢失或损坏的,软件登记人可申请补发或更换;

二、登记软件为多个著作权人的,取得登记证后想申请复印件的,软件登记人可以申请补发或更换。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证的补发或更换步骤。填写补发或换发登记证申请表==登记机构制证==取得证书。申请补发或换发证书前,需先查询软件登记概况。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补发或更换所需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软件杭州著作权登记证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人身份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理由、软件登记证复印件和查询结果。如果在登记大厅现场办理,还需出示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否则不予办理。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表的补发或更换。申请人应提交网上填写和打印的申请表,申请表中的事项应按要求完整填写;申请人的签名应为原件,并与申请人的名称一致;

二、身份证明文件。(详见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内容);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补发或更换理由。申请人应提交书面陈述补发或更换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理由。

四、原软件登记证复印件。

五、查询结果。办理此类登记需要查询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是办理此类登记的申请文件之一;

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和联系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等内容应在申请表中明确。填写补发或换发软件登记证申请表的说明。本表适用于软件登记人申请补发或更换软件登记证书(证书)时的填写。本表是申请补发或更换软件登记证书(证明)的记录,由已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人和已完成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人填写使用。

一、软件登记的基本情况。1)应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转让合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中的软件名称、简称、版本号一致;2)选择补发或更换软件登记证书(证明)原软件登记类别;3)填写原软件注册的注册号。

二、补发或换发的原因。简明扼要地说明申请补发或换发的理由。需需提交证明,应附有相关附件。

三、申请人信息。A.申请方式:选择著作权人或代理人。b.申请人详细信息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全称、地址、营业执照号或者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写下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

四、代理信息。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应当写明委托权限的范围、期限等内容,并写明代理人的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地址、营业执照号码(或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传真号码、E-mail,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代理人应与授权委托书的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一致。

五、申请人签名栏。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并承诺保证的规定。申请人为个人签名或者加盖人名章;申请人为单位时,请加盖公章,影印无效。

六、申请表自填写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系统将自动删除相关数据。申请人应及时申请登记。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证的补发或更换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补发或者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的介绍了。

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是指社会公众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者的差别在于:法定许可要求使用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

一、编写出版教科书《著作权法》(2010)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五种“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对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数量作了严格限制,只有“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才能适用这条法定许可。也就是说,教科书之外的教辅资料被排除在外。

二、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乐作品,而且是已经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先前的录制是非法的,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录制为录音制品,其音乐作品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对象。其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必须独立录制,其不能翻录他人在先录制的录音制品。

三、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实践中,许多报刊杂志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和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有效。

四、电台或电视台播放《著作权法》(2010)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法》(2010)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第三种和第四种“法定许可”,这两种“法定许可”均是对广播权的限制,只是后者适用于录制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中的作品,前者适用于其他已发表的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播放作品法定许可不适用于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侵权信息资源的链接侵权

随着百度因MP3侵权纠纷被连连告上法庭,继败诉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后;百度再次败诉于环球、华纳、滚石等七大唱片公司,百度被索赔经济损失167万元。[5]百度的败诉对于网络产业中搜索引擎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百度作为网站方,不能仅仅以无著作权音乐不是其网站所有,因而推断出无著作权音乐本非其向公众提供为由获取法律的豁免,以无过错责任来逃避法律的定罪处罚。

因为其搜索引擎对盗版音乐文件进行搜索并为用户提供下载链接,虽然其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谋,但其帮凶的地位却是客观事实。(正是基于此法律事实,因此百度的处罚相对较轻。)作为帮凶,百度为盗版音乐提供方和大众间构建了一个连接的平台,它使得双方的连接更加容易。虽然只是中间角色,但却为盗版的传播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这正如销赃者为盗窃者销售其盗窃赃物,而不同的是其获利不是直接的金钱利益,而是网站的高点击率(MP3的搜索为百度带来了25%以上的用户流量)。

百度因其链接侵权行为败诉毋庸置疑,但法院以百度非法提供MP3下载进行判决却有待商榷。因为搜索引擎只是一个建立用户与信息提供者链接的工具。链接是国际互联网上的一项重要功能,是互联网上实现快捷传递、便利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如果没有链接就没有互联网的价值。当今网站经营者往往利用链接技术将网站间信息相互链接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因此,链接技术并不违法,也不构成侵权。但是这不等同于法律没有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掌握链接技术即设链人的行为便不会违法或不会构成侵权。科学技术本身与掌控科学技术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将其一概而论。那么此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权信息的链接侵权责任是指由于搜索引擎系统向公众提供了指向含有侵权作品的网页的链接,直接帮助社会公众寻找侵权作品,因而由于这种间接侵害版权的行为,与提供作品的主体共同承担的侵权责任[6].因此,只要网站搜索引擎的作用是提供指向特定作品的链接,其中包括了指向侵权作品的链接,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也就是说,搜索引擎提供者的链接责任是随时随处都可能发生的。在上述案件中,百度不但明知其系统中存在着指向侵权作品的链接,可能正在被他人用来传播侵权作品,而且在收到原告方通知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阻止侵权作品再被其他用户通过搜索引擎得到,放任用户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故其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链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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