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3-04-11 08:34:56
著作权是保护著作权人或作者对作品的合法权利,在现今社会,著作权与生活息息相关,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与作者密不可分,财产权内容种类很多,许多人对这两者并不了解,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文中小编为您介绍了著作权内容,相信对您有所帮助。在生活中,我们应注意著作权相关法律,不要侵犯他人著作权,在被著作权被侵犯时也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到咨询,我们会为您解答。
看枪版电影是否侵犯著作权
一、看枪版电影是否侵犯著作权构成侵犯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形式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的犯罪。
二、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到来的叫故意过错,例如明知投于人群会伤人而仍然投者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预见或者能预见但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而轻信不会发生,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的称过失过错。如汽车司机明知车辆刹车不灵,但自信技术好,仍然驾驶出车,途中因刹车不灵而撞伤人的。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三、看枪版电影是否侵犯著作权的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著作权包括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权的内容
1、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2)署名权,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2、财产权(经济权利):
(1)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原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综上所述,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
著作权被侵权了,可以按照这些标准来索取赔偿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产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赔偿最高院在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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