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文字著作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3-04-10 08:33:34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一)
艺术品版权保护概述在艺术品商业化的时代,艺术家版权受到侵犯的现象十分严重,而面对复杂而专业的法律问题,许多艺术家都感到如同雾里看花,不知从何处着手,因而向艺术家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则显得日益重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书画艺术领域里的知识产权也主要表现为著作权。书画作者根据法定的著作权,通过创作、运用与传播,获得自己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
中国书画的生命力就是在继承的基础上要加以创新,而创新就必然涉及到版权保护问题,书画的成果也集中体现在版权上。所以书画要发展,没有版权保护护航是不行的。对中国书画界来说,版权保护任重道远,绝非一蹴而就,需要扎扎实实做很多工作。
据了解,艺术品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谈到艺术品版权保护问题时,首先必须将其纳入到《著作权法》里的作品概念中来,而对于作品,法律上有一定的要件,也有一定的保护程序。
心动不?登记著作权的好处竟然这么多
很多人对著作权都不重视,认为著作权能自动取得,没必要再进行登记。但我相信在看到这些杭州著作权登记好处,你肯定会改变这种想法。
版权登记作用:
1.确认版权归属。版权证书是标记作品原创的高度证明,可以有效抗辩和撤销他人的恶意侵权;
2.宣传。版权登记成功,是一项官方认证凭证,是一种荣誉,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3.技术入股。因版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的含金量高,对此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入股;
4.防侵权。在作品发生被侵权时,版权证书则是解决一切纠纷的重要凭证,可直接推翻侵权的“自圆其说”;
5.价值实现。版权,是实现个人价值的有效证明,更是企业创新、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保护期限: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那么,版权登记的作用有什么?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杭州著作权登记的好处包括:
1、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对已登记的作品给予重点保护。
2、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以帮助持有者在诉讼中起到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证书可以作为企业申请减免税收的证明。
4、而且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个必要条件。
版权登记的作用: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4、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对于很多作者来说,著作权是很重要的,这是多少个日夜才做出来的作品,未经本人同意随意复制其作品是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那么,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二、罪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所谓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公民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取报酬权及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所谓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是指传播作品的人对他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也称著作邻接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了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规,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实施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等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说,首先,必须实施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一: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关于复制发行的含义,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图书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以图书形式出版的独占权利。其依据是著作权人和出版者之间订立的图书出版专有合同。专有出版权有一定的期限,我国规定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如果在专有出版权的期限内,行为人未经许可而擅自出版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则侵犯了专有出版权享有者的权利。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是50年,专有人在法定保护期内,享有该录音录像作品的专有出版权。行为人如果在法定保护期内未经专有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是侵害专有权人专有出版权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临摹他人的美术作品并署他人名;二是将自己创作的美术作品署名他人制作而出售;三是将他人制作的美术作品改署第三者的名字出售。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除了客观上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外,还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的相关解答,综上所述,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下一篇:淳安作品著作权包含哪些类型?
- 淳安文字作品版权包含的类型[ 2025-01-13 ]
- 滨江区文字作品著作权价格合理性再思考[ 2025-01-12 ]
- 滨江区文字作品著作权价格合理性探讨[ 2025-01-11 ]
- 富阳区美术版权登记申办费用制定机制探讨[ 2025-01-10 ]
- 富阳区美术版权登记申办费用制定机制解析[ 2025-01-09 ]
- 富阳区摄影版权申请进度查询详解[ 2025-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