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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影视作品版权形式有哪些?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3-04-07 08:29:32

网络图片的版权保护主要有哪些问题?

现在网络上使用的图片越来越多,而且是随意使用。从来没有人想过图片版权的保护问题,小编就为大家梳理下图片版权保护主要的两个问题。

1、确权网络图片根据创作来源划分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作品须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与合法性才能拥有独立的著作权。一般而言,网络图片只要不包含违法内容,经复制传播能够为他人理解和感知,就具备可复制性与合法性。因此,网络图片的可版权性关键在于,其内容是否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程度。

2、交易保护网络图片版权价值的基础在于其交易价值,因此交易保护是版权保护的核心环节。加强版权交易保护首先需要设立统一的版权交易集体管理组织。对此,可以效仿已有的音乐著作权协会、电影著作权协会等,建立图片版权交易管理组织,主要开展代表作者统一谈判缔约、授权许可、收取费用、分配利润、管理作品以及参与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事务。

探讨!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

由于疫情原因,学校开学时间有待确定,这时便兴起了学生上网课进行学习的方式。那么小编就来跟各位探讨下,网络课程它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一、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权利归属是实施的基础。网络课程作为远程教育的核心单元,从规划设计到脚本编写,再到技术合成往往是一个系统工程,完全依靠单个人的力量几乎难以完成。这样,网络课程就不得不涉及到多个著作权权利主体,导致其间法律关系的复杂化。网络课程开发过程的这个特点要求我们必须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理清开发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从而更好地明确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避免更多的发生。

网络课程创作过程的复杂性,导致了创作主体间法律关系的交错。在目前看来,网络课程创作过程中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委托创作关系、合作创作关系,制作者与单位之间还可能有职务创作关系,不论是什么关系,最好采用协议的办法约定归属,协议越清楚就越能规范各方行使著作权的行为。如可以分割行使权利,人身权赋予作者,可转让的财产权依照相关比例共同分享。同时,协议还需对在网络课程开发过程中引用他人作品时的各方责任、不同课程成果(如数据库、配套单机课件、配套文字教材)的权利归属,课程升级版本的权利处理、衍生版本的权利处理以及未来课程使用的时间、人群、空间范围等内容加以详细约定。相对于法定归属,约定归属的办法是处理民事关系的低成本方法,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发展的趋势。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拥有了版权意识,每个作品都是作家呕心沥血完成的,都是作家的心血,所以要提倡保护版权吗,支持正版,那么版权登记还是十分关键的,那么作者在版权等级流程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版权登记这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1、登陆我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填好版权登记申请表格

2、打印申请表格,并将有关申请文件上传到当地版权中心即某某城市版权局

3、版权中心接到文件并开展初步审核

4、审核通过后缴纳费用,未通过的需要补正或撤销申请

5、版权中心受理申请并传出受理通知书

6、版权中心审查申请文件决策是不是需要补正

7、审核通过版权中心给予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并公告版权

登记需要哪些材料?作品著作权:(1)申请者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个人:身份证件】;(2)作品样品图、作品创作说明书;(3)作品杭州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4)法人作品版权说明(当著作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要提供);(5)委托书、附图申请书、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软件著作权:(1)申请者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个人:身份证件】;(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3)源代码(提供源代码的前、后各连续三十页且每页50行(总共3000行),要是所有源代码不够3000行的应该上传所有源代码);(4)设计说明书或操作说明文本文档(通常10页以上);(5)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和文化环境的开放,国内文化产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影视文化音乐作品层出不穷,极大的丰富了居民的文化生活,而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文化作品的传播更为快速和便捷。但在这一过程中,对文化作品的侵权行为也日渐增加,政府部门也对版权侵权行为重视起来,出台了很多保护创作者权益的保护法规并付诸行动,一些有社会担当的互联网企业也加强了对版权方面的保护。但版权侵权的方式多种,让人防不胜防,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人甚至不知道已经侵犯到其他人的版权。今天,顾问就结合法律规定,为大家介绍,哪些情况构成了版权侵权。

版权有时被称为著作权,但实际上,版权和著作权仍存在一定差别。而版权和著作权也有专门的法律以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最主要的法律就是《著作权法》。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侵犯版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项: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反著作者意愿产生的轻微侵权行为(如1至11条),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对于剩余的12至19条,侵权人除了民事责任外,对于损害公共利益情况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对于侵权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还必须依法追求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虽然著作权在各项法律保护的权益中存在感较低,但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保护受到忽视。而想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行必要的版权保护申请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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