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3-03-18 08:01:53
大版权时代已经到来,为知识付费成为大势所趋,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也愿意为知识付费、为版权买单。所以,做版权登记可以实现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保护。那么办理版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版权登记流程最快速的时间约为20-25个工作日,只要各个阶段不出现差错,顺利走完版权登记流程,那么一个月内就可以登记完成,是不是很快?
版权登记详细流程:
1.查询作品登记条件:查询作品是否具备登记条件判定版权登记类型
2.下单提交相关资料:提交订单及相关作品资料
3.上报版权中心:专业顾问整理用户申请资料,填写作品登记申请表
4.版权审查阶段:版权中心审查申请资料
5.制证发证:版权中心将证书邮寄给客户
一般作品普通登记版权整体流程大约时间为20-25个工作日。
版权侵权,即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果我们在生活中,没有保护版权的意识,那么你很可能就会遭遇到别人对你的作品的抄袭。如果发现别人有侵权的行为,那么我们就需要采取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接下来,就带大家讲解版权侵权认定原则有哪些?迅雷应版权方要求无法下载:版权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哪些标准可以判定为版权侵权?
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应无须损害事实这一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著作人的权利或者可能多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威胁。
3.对侵犯著作权的构成来说,应对具备违法性要件,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一个不同的地方,只要行为人在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就必须构成侵权,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构成重大危险,在将来必然危机权利人,危机权利人则也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小品演员表演小品节目,电影演员参演电影角色,这些都可以受到哪些著作权保护呢?下面由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表演者权的相关内容。什么是表演者权?
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属于著作权邻接权的范围。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不以表演的文学、艺术作品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为限。但是,若表演的对象并非文学、艺术作品,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对于表演者在不同场合进行的多次表演,表演者就每次表演分别享有表演者权。例如,一歌手在两个不同节目中分别演唱了同一首歌,他将针对这两次演唱分别享有表演者权,如果某一音频网站经合法许可获得了针对其中之一的播放许可,该平台并不能够播放尚未获得许可的另一表演。对于表演本身构成对作品的表演的,对表演的上述利用行为也须同时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表演者享有的权利中,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有以下六个方面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这是表演者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包括将表演者姓名或者名称印制在宣传海报或录音录像制品上、显示在电视屏幕上,或者由主持人进行播报等。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者享有防止表演形象受到歪曲、篡改的权利,这一权利对于维护表演者声誉具有重要意义。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一权利控制的是对现场表演的实时播放行为,强调表演行为与传播行为在时间上的同一性。适用这一条款还需注意,此处被传播的表演仅限于现场表演,即“活表演”,对于机械表演并不适用。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表演来说,录音录像是最常见的固定方式,因此这一权利也可被理解为“首次固定权”。表演一旦被固定在录音录像制品上,就突破了利用的时间限制,获得了更广泛的利用机会。因此,这一权利对表演者具有重要价值。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演者享有的这项财产权是针对已经录制的表演。表演者对含有其表演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通常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再享有上述复制、发行等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演者享有的这项财产权是针对已经录制的表演。表演者对含有其表演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通常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再享有上述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传统出版业如何避免互联网版权纠葛
数字阅读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的阅读习惯从纸媒逐渐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对传统出版行业来说,出版合同是出版权的来源,做好出版合同的审核管理,可以避免著作权法律风险,否则容易陷入互联网版权纠葛。
超出合同有效期出版构成侵权
【案例】2003年,盛某与A出版社就涉案作品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内,盛某授予A出版社在中国以图书形式出版盛某作品中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盛某全权委托A出版社办理该作品的版权转让事宜。双方约定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08年,《图书出版合同》到期,A出版社与盛某未签订新的出版合同,但仍通过某电子商务网站销售电子版图书,并获得相应的分成。法院认为,A出版社在合同到期后仍通过网站销售电子版图书,构成侵权。
【分析】出版者的权利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以区别于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它依托于作者的著作权,又独立于作者的权利之外。作者创作作品是产生出版者权利的前提,一旦获得作者的专有出版权的授权,该项权利可单独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出版者的权利来源于作者的授权,因此出版者与作者签订的授权合同,是出版者权利的全部来源。超出合同范围的使用,构成侵权。出版者应当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保证其专有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
仅获得普通许可不能单独起诉
【案例】2005年,杨某与B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杨某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B出版社。B出版社在此有效期内有权将著作稿以各种形式出版,合同还约定杨某同意并授权B出版社出版、发行合同所涉作品的电子版,并授权B出版社许可第三方出版、发行所涉作品的电子版。合同有效期内,B出版社因某数字图书馆侵权将其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图书出版合同并未约定B出版社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驳回了起诉。
【分析】起诉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合同,B出版社获得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普通许可。只有在获得独占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如果B出版社获得排他许可,则可以与著作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本案中,B出版社仅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普通许可,必须经权利人明确授权,才能提起诉讼。对出版社来说,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何种形式的许可,应当认真审查,如果一开始签订的是普通许可协议,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明确出版社可以单独维权的权利。
获得专有出版权并不当然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2006年,张某与C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张某授予C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其作品中外文本的专有使用权;C出版社一次性付酬一万元;张某不同意C出版社在互联网上发表上述作品;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0日。2007年6月8日,C出版社与某网络公司签订数字图书合作协议,授权网络公司以电子和网络形式向用户提供包括张某图书在内的合作图书的发行/借阅/展示等各项服务,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张某起诉某网络公司侵权。法院认为C出版社获得的是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并未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对网络公司辩称获得出版社的授权不予采信。
【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专有出版权是两项不同的权利,前者是作者的权利,后者是出版者的权利。获得专有出版权,并不意味着当然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有在作者明确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出版社时,出版社才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尽管作者并没有起诉出版社,但也给出版社敲响了警钟,出版社超出合同授权范围许可第三方使用可能构成侵权,而第三方亦可以因出版社的相关行为追究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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