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文字版权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3-03-15 08:14:41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有哪些要求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
(2)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即:软件应当是已经固定了表达形式并在存储介质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或者ROM等)的软件。
(3)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所谓发表是指: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
(4)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即: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如:基于某个软、硬平台之上能够独立使用、能够实现一定功能和性能的软件。
二、申请杭州版权登记的软件范围
《登记办法》确定的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范围是:原创软件,软件的修改本,合成软件(又称集成软件)。
(1)原创软件的登记。原创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最初始的开发活动完成的软件,而不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的通过对原有软件的“二次开发”活动所产生的软件。
(2)“二次开发”软件的登记。“二次开发”的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合法的开发活动,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完成的新软件。软件的修改本或者合成软件均属“二次开发”的软件。
软件的修改本是指: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合成软件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
传统出版业如何避免互联网版权纠葛
数字阅读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的阅读习惯从纸媒逐渐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对传统出版行业来说,出版合同是出版权的来源,做好出版合同的审核管理,可以避免著作权法律风险,否则容易陷入互联网版权纠葛。
超出合同有效期出版构成侵权
【案例】2003年,盛某与A出版社就涉案作品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内,盛某授予A出版社在中国以图书形式出版盛某作品中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盛某全权委托A出版社办理该作品的版权转让事宜。双方约定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08年,《图书出版合同》到期,A出版社与盛某未签订新的出版合同,但仍通过某电子商务网站销售电子版图书,并获得相应的分成。法院认为,A出版社在合同到期后仍通过网站销售电子版图书,构成侵权。
【分析】出版者的权利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以区别于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它依托于作者的著作权,又独立于作者的权利之外。作者创作作品是产生出版者权利的前提,一旦获得作者的专有出版权的授权,该项权利可单独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出版者的权利来源于作者的授权,因此出版者与作者签订的授权合同,是出版者权利的全部来源。超出合同范围的使用,构成侵权。出版者应当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保证其专有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
仅获得普通许可不能单独起诉
【案例】2005年,杨某与B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杨某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B出版社。B出版社在此有效期内有权将著作稿以各种形式出版,合同还约定杨某同意并授权B出版社出版、发行合同所涉作品的电子版,并授权B出版社许可第三方出版、发行所涉作品的电子版。合同有效期内,B出版社因某数字图书馆侵权将其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图书出版合同并未约定B出版社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驳回了起诉。
【分析】起诉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合同,B出版社获得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普通许可。只有在获得独占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如果B出版社获得排他许可,则可以与著作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本案中,B出版社仅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普通许可,必须经权利人明确授权,才能提起诉讼。对出版社来说,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何种形式的许可,应当认真审查,如果一开始签订的是普通许可协议,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明确出版社可以单独维权的权利。
获得专有出版权并不当然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2006年,张某与C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张某授予C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其作品中外文本的专有使用权;C出版社一次性付酬一万元;张某不同意C出版社在互联网上发表上述作品;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0日。2007年6月8日,C出版社与某网络公司签订数字图书合作协议,授权网络公司以电子和网络形式向用户提供包括张某图书在内的合作图书的发行/借阅/展示等各项服务,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张某起诉某网络公司侵权。法院认为C出版社获得的是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并未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对网络公司辩称获得出版社的授权不予采信。
【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专有出版权是两项不同的权利,前者是作者的权利,后者是出版者的权利。获得专有出版权,并不意味着当然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有在作者明确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出版社时,出版社才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尽管作者并没有起诉出版社,但也给出版社敲响了警钟,出版社超出合同授权范围许可第三方使用可能构成侵权,而第三方亦可以因出版社的相关行为追究合同责任。
软件杭州版权登记能带来哪些好处?
软件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多应用于互联网。但既然有了创作,那便存在抄袭。为此,创作者应该及时做好著作权登记,还能享用诸多好处。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好处1、防抄袭明确权利所属,作为法律保护的依据,打击盗版、抄袭。
2、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帮助企业减免税收是申请高新企业资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等税收减免的必要条件。
3、技术融资、入股增加企业或个人无形资产价值,可作为增资、融资抵押、技术入股等。
4、双软企业认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是双软(软件企业的认定、软件产品的登记)企业认定的基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增值税“即征即退”一系列优惠。
5、APP上架应用市场必备APP在主流应用市场上线审核时,大多要求提交著作权文件。
美术作品的作者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作者可以举办展览、交易、拍卖等工作。那么,美术作品版权登记费用是多少呢?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凡申请美术作品杭州版权登记的,每件作品需缴纳注册费300元。美术作品版权登记是自愿登记的。无论该美术作品版权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合法获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申请作品登记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提供作品权利归属证明(如封面和著作权页复印件、部分手工作品复印件、照片和样品等),填写工作登记表并支付登记费。
申请作品登记的其他著作权人也应当出示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例如继承人应当出示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工程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提交证明其专有权的合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自愿注册费标准》中表示: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一件是300元,系列中的第二件起100元每件开始。
下一篇:建德软件著作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 滨江区文字作品著作权价格合理性再思考[ 2025-01-12 ]
- 滨江区文字作品著作权价格合理性探讨[ 2025-01-11 ]
- 富阳区美术版权登记申办费用制定机制探讨[ 2025-01-10 ]
- 富阳区美术版权登记申办费用制定机制解析[ 2025-01-09 ]
- 富阳区摄影版权申请进度查询详解[ 2025-01-08 ]
- 富阳区摄影版权申请进度查询指南[ 2025-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