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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作品版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3-01-18 08:38:06

著作权的评估方法该怎么选?

版权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合理评估企业拥有的版权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以及版权产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都有重大促进作用。

评估方法

1、重置成本法。是根据假想重新创造资产所发生的所有花费并考虑一定的损耗而评估其价值的评估方法。基本公式为:评估值=重置成本–损耗=重置成本×成新率。

2、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式中:P—被评估版权的价值;—第t年的净收益;i—折现率;t—收益可以持续的年限;n—版权有效年限。

3、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分析当前市场上可对比资产交换价格来确定资产的评估值。其基本公式为:被评估版权价值=同类交易实例价格×调整系数。

方法选择

1、企业版权评估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版权自身的特点,收益现值法是比较适用的评估方法,现行市价法在有条件时也是可以采用的,重置成本法是相对不易采用的方法。原因在于:

2、版权作品的重置成本非常难于取得。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版权作品的创作过程比较独特;另一方面,版权作品在现实中几乎没有能重新创作的可能性。

3、现行市价法从理论上来讲是可行的。版权的各种权利相对于技术类的无形资产来讲,是比较独立的权利,便于独立地转让和使用,转让过程中不需要附加许多复杂的附带条件。因此,只要具有活跃和成熟的版权交易市场,有可选用的类似版权交易价格作为参照物,那么,现行市价法对版权进行评估就是可行的。我国情况下,版权交易市场还有待于开发和拓展,相对来讲,国际版权的交易比较活跃,并且市场也比较完善。在具有可比性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国际版权交易的价格,采用市场法进行相应的测算。

4、版权的价值采用收益法测算比前两种方法更合理可行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从原理上看,版权价值的源泉就在于它能为投资人创造经济收益;另一方面,在一项版权被认可具有合理价值时,我们一般都有条件对版权在未来应用过程中可以产生的经济收益做较合理的预测。

著作权的取得途径,是指如何就取得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是如何产生的,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类,取得理论仍然适用于著作权。从来源的方式来看,著作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与其他的知识产权取得并无不同。著作权的取得途径如下:

1、递交作品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具体包括:作品登记申请书,著作权人的身份资料,需作者签名;

2、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文件;

3、作品说明书,包括作品简介说明作品章数,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作品的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独立完成,是否已发表,或者是以什么形式发表,如果未有发表,说明拟发表的时间以及何种方式;

4、代理人受托书以及其身份证明的文件;

商标注册的申请流程包含如下:

1、申请途径:可以亲自去商标注册局去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结构代办;

2、申请费用:需要向商标局缴纳六百的费用,委托代理机构代办的,需要缴纳服务费;其中,如果是个人申请的话所需要的资料有:①,商标图样②,注册商标需要使用的服务跟范围③,身份证明的文件。如果是企业申请的话,所要附加的东西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的程序又有以下:

1、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没有相近或者是相同的商标申请过,就可以申请制作,递交申请了;

2、在申请递交的三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商标局会下达一个受理的通知书,这是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完毕之后,会进入到实质审查的阶段,这个阶段需要的时间大概在九个月左右;

4、如果实质审查通过的话,就会进入三个月的异议期间;

5、在异议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就可以注册拿证了。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那么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跟随浙江版权登记来了解一下。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著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区别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区别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方法中的一种常用的方式,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须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定条件下,使用人在不侵害作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只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支付规定的报酬,指出作品名称、出处和作者的姓名,而无需征得作者同意或许可,且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想比较,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限制的权利范围不同法定许可制度依法承认和保护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财产权,其限制的对象仅仅是作者人身的、精神上的权利,即不需要征得作者同意或者许可,便可使用其作品,而合理使用制度,不仅限制了作者的人身权利,也限制了作者的财产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使用的目的不同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人的使用目的是为了营利,使用人随时可以使用他人作品,并且在使用的数量和次数上无任何限制。而合理使用制度下的使用人使用目的具有非商业性,凡是以营利或者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均不构成合理使用。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特点

(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2)使用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著作权人发表不许使用声明的不得使用。

较之合理使用,除要支付使用费以外,法定许可还有这样一些特点:

首先,从设定目的看,合理使用的设定主要是从个人使用的角度出发,满足使用者个人对于文化产品的需求,允许其小范围的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许可是为了简化著作权许可手续,为促进作品广泛而迅速的传播而设定;

第二,从使用的对象看,合理使用绝大多数情况下限定在已发表作品,个别情况也可以是未发表作品,而法定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己经发表的作品,因为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通常较大,一旦使用他人的未发表作品,将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第三,从使用目的看,合理使用通常要求是非营利性,而法定许可未作出要求,既可以是非营利性,也可以是营利性,营利性居多;

第四,从权利限制看,合理使用中,著作权人的各项财产权利均受到限制,而法定许可则在精神权利外又为著作权人保留了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样,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也有需要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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