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区作品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2-08-24 08:11:45
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根据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杭州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这个条例现在已经被2002年颁布的新条例给废止了,该规定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
“转载”是指在非原作者发表报刊或网站上,重新发表该作品,且注明原作品的出处的行为。未申明该作品非原创,且不注册原作品出处的,属于抄袭行为。那么,转载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有哪些限制条件呢?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给报纸、期刊的权利。但是,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遵守以下几个要求:,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才可以转载;
第二,只适用于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第三,必须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外,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转载人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以及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据库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
答案是肯定的。具体内容如下:数据库是围绕着特定的目的收集起来供一个或几个数据处理系统使用,然后存储在计算机中,以便数据查询和分析,数据库的组成由各种论文和书籍等数据组成或实验所得的数据、财务账目、人员档案、政府法令法规等。数据库类型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各个本身具有独立著作权的作品组成的数据库;另一种是有本身没有著作权的材料集合而成的数据库。不论数据库所用材料本身是否有著作权,如果一个数据库开发在整体上具有独创性,就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何申请艺术著作权生活?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权利。以公司名义工作的登记一般属于岗位工作。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是工作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方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以个人名义工作和以登记公司名义工作的主要区别在于,允许他人使用工作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什么是艺术著作权?艺术作品著作权包括艺术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1.艺术作品中的人身权也称为精神权利,具体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2.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也称为经济权利,包括:(一)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配音、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副本的权利;(3)租赁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权的主体;(四)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6)放映权,即公开复制艺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于通过放映机、幻灯机和其他技术设备制作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七)广播权,即通过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通过有线传输或者转播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扬声器或者其他类似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九)摄制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编辑权,即改变作品和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一)翻译权,即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12)装配权,即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作品或作品片段装配成新作品的权利;(13)2人以上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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