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误区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2-06-10 08:48:23
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误区有哪些呢?软件著作权转让有四大误区,也许许多人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误区1: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笔者首先强调的是: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因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合同较一般的转让合同更加复杂,理由是:一、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二、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但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误区2:软件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旧《条例》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凡已经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该条颁布实施时曾经在实践中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合同如果在3个月内不予备案,则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经实际履行的也不影响合同的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软件转让合同虽然没有备案,但是在软件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
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该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
二、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
三、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故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和掌握现行《条例》对软件转让合同登记已经由旧《条例》的强制登记改为自愿登记,准确把握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效力。
误区3:软件署名权与其他著作权中署名权一样不能转让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软件著作权转让时的署名权能否转移,现行《条例》规定得并不明确,笔者认为不必对此太苛刻。理由是软件著作权与其他著作权的署名权相比较,存在以下区别:
一、软件的本质在于其功能和性能,可以视为一件技术产品。一般与制作者的人身关系联系不大,消费者注重的是软件质量与功能;而其他著作权环境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则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与作品的关系,其中作者的知名与否对消费者而言很重要,而软件的作者则不然。
二、其他著作权中如职务作品是强调从事职务创作者享有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现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职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中就包括署名权,开发者个人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仅仅享有获取相应的报酬权。
三、很多软件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员很多,同样一个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其署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而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是自然人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误区4:善意受让盗版软件不承担责任
在目前的软件市场,存在善意第三人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购买了盗版软件的情况。如果是明知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然购买的,或者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然使用或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完全侵权责任,对此理解没有分歧。但是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善意第三人在进行软件交易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的情况下,由于其已经付出了相应的对价且没有过错,因为其他原因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公平原则,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合理的保护。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善意软件持有者的侵权责任自己不承担,而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只有在该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才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软件,为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提供者追偿。实践中对此理解也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实际上侵权软件的受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承担有限的侵权责任,即履行销毁侵权产品的义务。
现行《条例》第三十条已经明确规定: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软件受让方如果受让的是侵权复制品,仅仅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侵权责任必须承担。尽管理论上存在争议,但是现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明显是采用了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推断第三人侵权并且承担责任。他必须要停止使用该侵权复制品,同时要将侵权复制品予以销毁。对于停止使用并且销毁侵权复制品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如果要求不停止使用或销毁侵权复制品的,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软件受让方必须再向真正的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费用后方能够继续使用。该合理费用的数目一般可参照该软件非专有许可使用费的标准来确定。
办理软件著作权需要多长时间?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
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软件著作权的办理周期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30到40工作日,需要准备齐全的资料和证明,资料不全会需要更长的时间,费用是三百元人民币。登记工作可以办理加急,费用会相应提高。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浙江版权登记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版权登记机关对权利主体、是否构成作品等方面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成功后会在网上通知3天,然后可以凭受理证明领取证书。
办理软件著作权注意事项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通知,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注意: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它们有什么不同?
现今,领接权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了,书籍、音频、音像都有领接权的身影。那么,什么是领接权呢?他与著作权有什么关系,又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含义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意思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1)《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也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2)作品的著作权是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的,邻接权也同样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3)邻接权依赖于著作权。因为没有作品就没有传播,也就没有邻接权的产生,因而著作权法要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原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传播者擅自传播作品就是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栽邻接权更无从谈起。
三、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区别
(1)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著作权的主体则多为自然人。
(2)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
(3)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4)邻接权的权利范围往往是法律规定的有限几种,而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则非广泛,法律在列举了很多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后还规定了概括性条款,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邻接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例如,表演者表演作品,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但如果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同意,表演才的这种许可就是无效的。
著作权法的规定就是为了很好的保护我们的著作权,而且现在著作权法所可以保护的方面是越来越多了,那么引用他人录音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也比较感兴趣,请跟着小变得步伐一起来认真看文章内容吧。引用他人录音是否构成侵权?
1、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第1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若未经当事人许可,引用他人录音是构成侵权的。
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引用他人录音是否构成侵权?对于这个问题相信大部分的朋友都不是很了解,如果您对于此方面的问题也比较的感兴趣,那么请您认真的阅读以上的文章内容吧,毕竟在文章中小编对于这个问题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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