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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版权登记的办理流程及材料准备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2-03-28 08:48:54

在进行杭州版权登记的过程中,需要对办理流程有全面的了解。知识产权进行版权登记代理多年,在承接版权代理的过程中,很多客户对版权登记的理解比较片面,对办理流程及材料准备更是一知半解。

进行版权登记时,填写文件有很多规范限制,手续繁多,若其中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可能导致版权申请不通过,所以说对于不清楚在中国如何进行版权登记的非专业的小伙伴们个人去申请版权登记还是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很多人办理版权登记的时候还是会委托专业的版权机构。版权代理,守护你的版权,为你版权代理绿色通道,高效为你服务。

知识产权版权登记代理

以下是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办理美术作品版权登记所需准备的资料:

(1)版权登记申请书

(2)版权代理委托书

(3)版权图样

(4)作品说明书

(5)法人作品申明

(6)主资格证明

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指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和授权的他人软件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如今,很多企业都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而侵权问题也随着越来月严重。那么有哪些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呢?维权的难点又在哪呢?下面,为您解答。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剽窃:盗窃他人受版权保护的软件并发布或注册的行为,主要是复制或部分复制他人的软件并发布或注册他人的软件。2、擅自进行转让:指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和授权的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3、非法复制: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对他人的软件进行一种或者多种复制的行为。主要和最常见的形式是盗版。4、擅自进行使用:指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和授权的他人软件实施演示、翻译、修改等不合法的使用行为。5、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指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和授权的他人软件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

遇到以上侵权行为时,软件著作权人也通常会采取维权的举措,那么维权的难点又有哪些呢:1、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严重性存在认识偏差。一般而言,司法机构较多关注具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而较少关注软件盗版。这也是为什么对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打击力度不够的原因之一。2、刑侦手段滞后。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特点,软件盗版犯罪的侦查难度很大,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案件的破案率不够,使得侵犯人受到应有惩罚的概率大大降低,从而降低了侵犯人的犯罪成本,使得相关法律手段成为纸老虎,很难使犯罪人员惧于相关法规而不敢侵权。3、机构分工不明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可分为为三方面,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自发形成的行业性社团组织。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侵犯时,对案件处理的各个部分都交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使得案件处理繁琐。分工不清、转让程序不完善是软件盗版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4、缺乏科学有效的保护手段。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根本目的。如果版权拥有人自己没有从许多补救措施中获益,那么这些补救措施就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由于我国针对软件版权的犯罪行为的法律手段尚不完善,很多时候著作权人并不能够挽回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了提高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效果,建议权利人委托专业机构和律师团队进行侵权处理。

傻傻分不清著作权到底归谁?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无论创作者是否会登记著作权,作品在创作完成那天起就已经自动获得了著作权。但有人会遇到这几种情况,像创作者并不止一个、作品是由组织主持下进行创作的、改编他人已有创作而形成的作品等等,一旦遇到这些情形,很多人都搞不清楚谁才是著作权人。下面小编就根据几种常见的情况来分析下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著作权归属

1、如果是由个人创作而成的作品,那毫无疑问,创作人就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2、如果是由几个人通力合作而创作而成的作品,著作权由所有创作者共同享有,作者可以对自己所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3、如果是有人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创作而成的作品,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人。

4、如果是受他人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就要由委托方和创作方两者通过合同协商约定,合同中未明确表明归属时,著作权归创作者。

5、如果是由法人或者是其他的主持人共同完成,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就属于法人和其它的主持人。

6、如果是在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而成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该作品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而成的;在创作前已经通过合同约定好了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符合这两种情况的作品,著作权是不归创作者所有的。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软件著作权也是常见的转让主体之一,那么常见的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有哪些呢?

1、误区之一: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

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2、误区之二:软件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现行《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该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二、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三、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故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和掌握现行《计算机保护条例》对软件转让合同登记已经由旧《计算机保护条例》的强制登记改为自愿登记,准确把握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效力。

版权又称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必须进行版权登记,美术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对象之一,想要获得法律的保护也需要进行版权登记。进行版权登记可以通过两中途径进行申请,一是自己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版权登记,二是将版权登记业务委托给专业的知识产权代办公司。版权代理,守护你的版权,为你版权代理绿色通道,高效为你服务。

知识产权成功代办多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及专利申请案例,熟知各类知识产权办理业务,深入了解办理流程和所需准备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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