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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版权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2-03-08 08:35:25

版权在作品完成之时自动取得,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版权进行登记之后拿到版权证才能进行版权保护以及交易,那么版权登记就成为版权所有人比较关心的是问题了,你知道浙江版权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吗?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一、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1、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选择作品著作权登记2、选择在线填报3、填写作品申请表4、打印作品申请表,并邮寄申请材料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大厅,申请材料包括:(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5、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理通过后,进行缴费,等待发证即可

二、版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版权登记所需材料:(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5)作品说明书;(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版权不予登记和撤销登记的情形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1、登记后发现有符合“不予登记”情况的;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3、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著作权刑事保护途径有哪些?

虽然有法律的保护,但是著作权的侵犯问题依旧存在。或许应该更加完善法律刑事保护。因此,本文来说说著作权刑事保护途径应该有哪些。

一、立法层面修正。1、废除“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刑法中有很多罪名将犯罪动机设置为“故意”,无须“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无论营利与否,犯罪行为都会对社会造成损害。其实,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有很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影响对于权利人来说并无差异。因此,废除“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更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2、改变“自由刑为主,罚金刑为辅”的刑罚结构。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时,“自由刑为主”的模式是具有局限性的。所以,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这种贪利型罪犯,如对其适用罚金刑可能会取得较之自由刑更好的效果,因为这能从根本上剥夺其再犯罪的经济能力和条件。

二、完善刑罚执行方式。引入日额罚金制,是指按照所确定缴纳罚金的天数和每天应当交付罚金的数额,逐日交付罚金。在我国,日额罚金制还是一个较为新颖的罚金刑执行理念。支持这一理论的学者认为,日额罚金制解决了因贫富差异而使罚金刑效果不同的不平等现象,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保障了罚金刑的顺利实施;而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则认为,这一制度中,难以把握具体的罚金额度,对罚金刑的天数和每天的具体判罚量难以确定。专业的代理机构可以帮您把关知识产权,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保护!如果您对著作权有不理解的,欢迎进入“

看过来,2020版权纠纷救济的四种途径!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就会有纷争,在版权领域中亦是如此。当产生版权纠纷时,我们该怎么办呢?小编告诉大家四种版权纠纷救济的途径。

一、版权纠纷救济途径

1、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或版权代理机构或其它第三方作为调解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民事诉讼作者或权利人的版权被侵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投诉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者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以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4、仲裁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的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地区作品的合同需进行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地区图书(包括翻译、重印出版)的,应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包括中央级出版社)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地区作品的合同进行登记。

三、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与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地区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权局登记。

四、出版单位在报送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以地方版权局要求为准);(二)出版境外图书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份数以地方版权局要求为准);(三)地方版权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如北京市版权局还要求提供: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盖法人印章)各一份。

五、地方版权部门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地方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后,退回国内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定期将合同的主要事项(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授权内容等,不涉及商业秘密)予以公告。

六、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国内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合同登记号由图字:(地区编号)—年代—(顺序号)号组成。

七、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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