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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可以申请杭州版权登记保护吗?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2-03-01 08:31:28

电子书有版权吗?近接到这个问题,其实电子书是有版权的,可以申请杭州版权登记保护,对于这块目前重视度上还没提高,电子书版权保护目前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这也是为了确保我们自己作品的权益,下面就随着小编详细来了解下吧!

电子书版权保护有什么法律规定电子书版权保护,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电子书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版权,在我国常把其看作是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对版权进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智力创新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同样,在电子书版权问题上,如果对此保护不力,那么不仅使得版权所有人无法在电子书的传播过程中受益,而且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性,也会损害版权所有人从实体图书出版业中所获得的版权收益。这些损害的长期存在将严重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

因此,我国也应顺应时代的潮流和现实的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电子书版权。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书的出现是一种必然,也随之会出现一些新的权利。同纸质书的出版发行一样,电子书要想在网络上传播,传播者应当遵循法律规范,事先一定要获得电子书版权所有人的许可。电子书的网络传播,是将纸质作品数字化并上传至网络或者就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的作品上传至网络,但鉴于网络技术的两面性,对电子书版权的侵犯也是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在现实生活中,对电子书版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通过网络的上传、下载等。

电子书是一种数字化作品,其内容是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呈现给读者的。而网络是开放的,开放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权利易受侵犯。现实中,通过付费或者不付费,读者或者网民很轻易的就能从网络上下载到电子书,并利用电子书的易复制性和易传播性将其再次上传到网络。通过这种无限制地复制和传播,电子书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而侵权人为侵权所付出的代价或者成本却微小的可以忽略不计。

另一方面,在我国还未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情况下,侵权主体实难确定,这也为版权权利人的维权带来了困难无论是否电子书版权,版权权利人的维权因为各方面原因比理论上要艰难,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正在逐步的完善中,我们也期待着看到更多的被侵权人能够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权。

版权作品是一个人的智力成果,当作者逝世时,版权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版权继承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公民的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依法对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述和制作等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人身权是指:发表权,即通过出版、上演、放映、录音等方式发表著作人的作品;署名权,即在作品上署真名、笔名、其他名称;维护作品完整权,即任何单位在采用作品时未经著作人同意一般不得对原作进行增删和改动。这些权利随着著作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继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是指,著作人在他人依合同利用其创作成果(包括出版、上演、改编、翻译、录音、录像等)时取得报酬的权利。作者死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的规定转移。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周年。因经继承人继承著作权的,可以享有50年的著作权。对于作者没有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的50周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继承条件版权的继承内容、范围、顺序等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异。版权继承人享有版权的法律地位与原版权所有者相同;使用作者已去世的作品,须经版权继承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尽管版权人身权利不可继承,但继承人有义务保护其不受侵犯。为了鼓励作品的传播,有的版权法规定,在作者生前未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版权继承人可以行使其遗作的发表权。如同作品原件财产权的转移不等于作品版权的转移,作品原件财产权的继承亦不等于作品版权的继承。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我国《著作权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应当注意的是,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则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的软件登记机构,负责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直接面交申请文件,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将申请文件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齐全,并按规定缴纳完相关费用后,下一阶段就进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审批流程。

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审批流程分为受理、审查、登记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受理阶段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票据。申请人应自收到缴纳申请费通知书起15个工作日内缴费,逾期未交费的,视为撤回申请,即对所提交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阶段:审查阶段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正式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软件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软件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三部分进行核查。审查的基本要求为:(一)申请表各栏目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规范地填写;(二)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是否与表格内容相一致;(三)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与交存方式相符的鉴别材料;(四)鉴别材料表明的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鉴别材料中软件名称和权利人署名是否与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第三阶段:登记阶段根据现行实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其中,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三)软件登记的撤销;(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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