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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概念解释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2-01-31 08:20:15

杭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的是软件著作权人的协商不一致的时候,任何的著作权人都可以在不损害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前提之下去申请登记,但是应该注明其他的著作权人。

我国计算机软著登记是从1991年开始实行,到了2002年开始使用改进的新法计算机软著登记。计算机软件申请杭州著作权登记是非常重要的,计算机软著登记将会为著作权人带来很多的好处。

按照制度登记的软件能受到重点保护。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登记还有以下作用:

1、可以更好的宣传自己的软件产品,可以清晰的展示此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将使您的软件价值倍增。

3、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完成的时间以及著作权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可以进行软件销售的退税,减轻企业负担。

6、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研发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但是,著作权人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对其权利不能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情况,从而很有可能就失去了获得应有报酬的机会。鉴于上述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那么,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职能有哪些?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组织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例如,词曲作者在其作品发表后对作品的舞台表演权、机械表演权、广播权可以委托音协会进行管理,从未可以获得应有报酬。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能有:(一)对公开表演的许可;(二)对机械表演的许可;(三)对广播权的许可。

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该协会管理的权利种类包括:1.音像节目表演权;2.音像节目放映权;3.音像节目广播权;4.音像节目出租权;5.音像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6.音像节目复制、发行权;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我国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依法负责全国报刊转载、教科书等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著作权使用费收转的法定机构,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主管的国家一级协会。该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和作者入会签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管理会员难以行使和有效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汇编权、法定许可获酬权、表演权、放映权和广播权等。

四、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全国性摄影团体和著名摄影家发起,经国家版权局同意,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批准成立的国家一级社团及非营利性组织,也是国家政府指定的摄影著作权管理机构。该协会以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摄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为宗旨。通过著作权管理和举办展览、培训、影赛、作品限量鉴证(交易)等活动,推动摄影繁荣和文化发展。

五、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是全中国合法从事电影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电影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综上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采用的是会员制,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设立,经著作权人授权后,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诉讼、仲裁,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非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站转载新闻单位作品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转载的作品是原报社履行职务撰写的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可以不经过原报社的许可,但应当向该报社支付稿酬;转载的作品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明不许转载的以外,既不需经过许可,也不需支付稿酬;转载的作品是一般投稿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许可,但应当向作者支付稿酬。

此外,国务院与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0日公布了再次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去了原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该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俗话就书籍是人类知识的粮食,阅读书籍对一个人的知识增长是非常有帮助的,而书籍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的保护对创作人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确保创作出更好的作品,那么,版权法之图书的著作权归属是怎么确定的,你知道吗?下面,跟随来看看答案吧。

版权法之图书的著作权归属,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是比较复杂的,有很多不同的情况,例如公民个人创作的,一般由创作人所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软件作为作品,其实从完成之刻起就获得了著作权。但是软件的价值高,创新度高,国家为了保护好软件著作权,减少抄袭等软件著作权纠纷,设立了登记制度。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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