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办理杭州著作权登记的原因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2-01-29 08:18:35
著作权不需要登记也可取得,但为什么国家还是提倡大家积极主动的去登记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给大家讲解下办理杭州著作权登记的原因,以及哪些事项可以申请登记。
一、著作权登记原因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职务作品等,这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来减少相关权利纠纷。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证明作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3、著作权登记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使用作品的领域,人们对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判断。但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版权登记证书,问题就容易解决。
二、哪些事项可以申请版权登记1、根据自愿原则,对条例规定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2、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3、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4、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如果有著作权登记需要,请搜索“
网站未经允许提供下载违法吗?详细内容如下:
一、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的,违反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如果网站提供的是免费下载,但是网站上有刊登收费广告,这也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如何理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以下情况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如何理解"违反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以下情况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综上所述,如果网站提供的是免费下载,但是网站上有刊登收费广告,也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显然这也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网站未经允许提供下载一般来说都是违法的,一般网站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犯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生活中,著作权侵犯的案例比比皆是,像最近的黑洞照片版权所引发的一系列版权“黑幕”,不得不让人为之警醒。但有许多人并不清楚满足哪些条件才算侵犯著作权,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软件著作权转让的特点有哪些?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大家了解多少呢?是否有进行过此类著作权转让呢?那软件著作权转让的特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来和大家好好的说一说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特点的相关内容。
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软件著作权转让的特点有哪些?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著作权的转让对象限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带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因而其本身是不可转让的,永远属于著作权人所有;著作权转让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的载体所有权无关,也就是说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如果转让行为涉及对作品原件的使用,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将该作品原件返还原著作权人或原件的合法所有人。比如,转让小说出版权,受让人在用完小说手稿之后,应当将手稿返还原著作权人或手稿之物权所有权人。
3.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有严格的区别。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转让则发生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必须依赖于许可人权利的存在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受让人则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著作权对抗第三人的侵犯。
4.著作权转让的权利内容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就一部小说而言,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转让给不同的人,也可以将其不同文字的翻译权转让给不同的人,还可以把其在某一地区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转让他人。
5.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视为著作人身权同时行使完毕。通常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在实践中,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时总是要遇到著作人身权问题的困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在著作财产权被转让以后,与行使该项著作财产权有关的著作人身权,已经由原著作权人用尽。
6.著作权的转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要涉及双方当事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为确保转让的公平与真实合法,我国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要求,转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7.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如果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应当推定未转让,以避免争议。
8.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每转让一次著作权,就新增加一个著作权主体,因此,在一件作品上可以同时存在包括作者在内的多个著作权主体。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软件著作权转让的特点有哪些?在上文中已经详尽为大家解答,若是大家对此还存有疑惑,或者想要进行著作权转让的话,那么欢迎前来进行详细咨询了解,我们会为客服时时在线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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