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杭州软件著作权登记提供什么材料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2-01-22 08:13:17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自然人)都可以申请属于自己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软件著作权。那么,我们在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都要提供什么材料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来为大家介绍下企业或自然人在申请杭州著作权登记提供什么材料的内容。
企业或个人在办理软件著作权提供什么材料
1、填写软件著作权申请表
2、提供鉴别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材料A、提交软件著作权的源程序和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提交全部文档信息。源代码每页不少于50行,软件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图片除外。
3、申请软件著作权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软件著作权申请人、代理人及联系人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4、软件著作权其他证明文件其他证明文件包括:授权书,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继承的证明文件等。
专利申请类型及申请流程,三种申请类型: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专利的不同点?
简单来讲,软件著作权在软件创作完成后即可获得,就是常说的进行软著登记,以起到类似公证的作用。软件专利则不同。其一,专利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其二,软件专利申请描述的是软件的构思。
从上面就可以看出,著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软件盗版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别人盗版。然而对于你的竞争对手来讲,他们跟你一样也是软件开发者,他们可以研究你的软件,理解你的思路,按照你的思路完全可以编出相同效果的软件,而且也不会侵犯你的著作权。这个时候,你软件中最核心的东西,即软件的构思,著作权是无法保护到的。
而软件专利则不同,其是以技术方案的形式申请的,就是你软件流程图的内容。授权后,保护的是软件的构思,他人采用该构思,就可能构成侵权。因此软件专利的保护力度比软件著作权要大的多,能保护软件最核心的东西。
另外,二者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也不一样。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依据是《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的专利权保护依据是《专利法》。当然了,不是说软件专利保护力度大,就采取软件专利保护,其也有其自身的缺点。申请专利,专利的技术资料就需要公开,专利权的维持也需每年缴纳年费,专利申请审查周期是2-3年,而软件市场的周期较短。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计算机软件登记、作品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与备案、质押合同登记等版权公共服务领域,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著作权法律宣传与咨询、版权鉴定、版权认证、第三方调查取证、作品保管、版权调解等版权社会服务领域和国家版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方面履行职责及提供专业服务。
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则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提出复审请求。至此,专利申请过程即结束。虽然看着简单,但是办起来非常复杂。
综合上面所述,可以简单总结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专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保护的是内容不被抄袭,专利保护的是方法不被盗用。
2.著作权在作品完成即可受保护,专利必须通过申请审核后才能受到保护。
3.软件都受版权保护,但是只有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的软件技术才能申请专利。
4.高新企业认定及相关政府项目软件著作权也是认可的,且可加急办理,相对于专利的长周期性,著作权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的。
【软件著作权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规范,既有国内法,又有中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还包括中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
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畴,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的原则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与《著作权法》配套的专门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行政法规,这是我国涉及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份重要的法规文件。它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各种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制定了具体的办法。
4,《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3月17日在中国生效。
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为了实施《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而颁布的行政法规。
6,《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
7,《世界著作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起在中国生效。
8,《TRIPs》协议。《TRIPs》协议第10条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关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1)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体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2)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都应给予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创意/表达分离原则
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TRIPs》第9条第2款和《WIPO著作权条例》第2条指出:“著作权保护应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二)创意/表达合并原则
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三)SSO原则
本原则产生于WhelanvsJaslow案,即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即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保护的。根据各国的判例及司法实践,在具体的软件开发过程中已经得到公认的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有:1,《著作权法》既适用于以源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也适用于以目标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2,一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不影响其版权性,因此,操作系统、编译程序等系统程序同样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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